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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修金(不含利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六条保险
乙方须对其在本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其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XX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工期:乙方必须保证于年X月X日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满足24小时施工。如果不能如期完工,结算总价扣除X元/㎡(建筑面积)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整齐,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如果不能达到结算总价扣除X元/㎡(建筑面积)。
3、施工安全:如果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按照X元/㎡(建筑面积)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本合同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与附件内容不一致时执行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经现场监理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第二十三条合同补充条款附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为确保这一质量目标的实现,明确责任。现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质量管理规定: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施工。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中间过程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样板制和三检制。
5、现场的施工资料必须书写整齐、签字齐全、与施工同步,达到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和达到总承包单位的标准。对于报验资料不合格(不同步、书写不规范),每次给予分承包方5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分承包方,给予—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于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承包方给予—0元的经济处罚。
8、对于在施工中上道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方,给予—元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增加的费用。
9、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又不及时对原材进行复试的承包方,给予—0元的处罚。
10、对于经公司各部门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未达到总承包单位要求的,给予承包方—0元的经济处罚。
11、对于不按图施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承包方—0元的经济处罚。
12、各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月累计不得低于95%,二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对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承包方处以元的经济处罚。月累计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5%的承包方,扣除其本月工程款的5%,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二次验收每一次复检未通过的给予分承包方元的经济处罚。
13、在承包方自检完成后报总承包单位专业责任师验收时未达到质量要求时,总承包单位专业责任师可依据总承包单位质量罚款细则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
1、分承包方现场施工管理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程序条例。
2、各分承包方应控制:轻伤频率在千分之三,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否则按承包方合同有关条例执行。
3、日常的安全教育
承包方的班前安全教育:由承包方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馈到项目安全监控部。
4、各承包方不向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对承包方的安全员处罚款元/次。
5、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罚款50元/人.次。各承包方不组织和不参加周一安全教育活动,对承包方处于元/次罚款。
6、各分承包方拒不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对承包方处于元/次罚款。
7、各承包方进场人员须进行北京市及总承包单位要求的安全教育,否则发现1人,处罚50元。
8、总承包单位对各分承包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50元--元/次处罚。
A、高空作业未穿防滑胶鞋;高空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
B、二米(含二米)以上高空作业站在钢管上、钢筋上、模板上等危险环境施工未系好安全带的。
C、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高空施工作业。
D、无动火证动火者。
E、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F、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G、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H、不走正式安全通道,翻爬栏杆、脚手架等违章行为。
I、高空作业向下投抛物体。
J、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K、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无防护罩,焊把线、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没按规定使用电焊机专用保护电箱。
L、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M、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N、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责任师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9、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元/次罚款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2】没有给工人创造良好作业条件,没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3】分承包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承包方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5】对施工作业范围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6】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不落实者。
7】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施工。
8】新工人入场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
10、安全防护规定
(1)总则:
A、承包方所使用的脚手架由分包方搭设,搭设的各种架子在2米以上20米以下由总承包方安全监控部验收,验收程序是承包方搭设完各种脚手架后通知总承包单位程管理部,在由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通知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进行验收,同时参加验收人员是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技术部门人员和分承包方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搭设20米以下的脚手架同时上报验收时间;20米以上的脚手架,要有有效方案,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上报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以便及时上报公司来验收,否则影响工期后果自负。
B、结构施工阶段建筑物周围已设置的水平安全网不得随意改动,根据施工需要和总承包单位要求支搭安全网,由总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分承包方联合验收,验收单存档备查。
C、结构施工中洞口、临边应做好防护,由分承包方负责检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