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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19年仍未送达当事人,中院高

发布时间:2023/6/26 15:15:20   
                            

上个世纪90年代,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起了一场“包地”热。利好之下,除了世代的农民,员工、商人纷至而来。

张志义辞掉了银行的工作,也一头扎了进去,却也因此引来了与土地转让方的一场民事纠纷。他将对方告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方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但年就已经审结的案件,终审判决书却至今没有送达至他的手中。

“终审判决书送达才生效,判决书不送达,判决不生效,我不能申请执行。找高院,高院说案卷发还中院让中院送达,找中院,中院说他们没收到。”来来回回找了19年,66岁的张志义至今搞不清,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当事人

一场土地转让民事纠纷终审判决书一直未送达

年,看着身边人热火朝天的包地,43岁的张志义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手里有地的王某某。

年,王某某租赁了一个牧场的土地,相识后,张志义曾去现场查看过,地块确实不错,而且万元的价格还可以分期付款,双方达成了意向,“他和牧场的合同我看了,确认没有问题,于是年4月16号,我们签了一份实际是土地转让、出售物资,但是名为‘合作’的协议。”张志义首付了23.万元后,很快进了机器,雇了工人,开始播种、灭草。

在灭草接近尾声时,张志义满心欢喜地等待秋收,却不想牧场的人找到了他,说王某某与牧场,在年就曾签订过一个补充条款,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间,王某某无权把土地转让和买卖,如违背牧场有权收回土地,“知道有问题后,我就没再支付给他剩余尾款,他把我的机械设备拉走了,后来牧场的人又把我的工人赶出来了。”事发后,张志义将王某某告到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底,呼伦贝尔中院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中院()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年6月24日,呼伦贝尔中院()呼法民初字第34号判决书,判决张志义与王某某协议无效,终止履行;张志义将实际种植的亩土地返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张志义支付的土地转让费用23.万元返还给张志义,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计息;王某某给付张志义种植亩土地的实际支出费用15.万元;王某某返还张志义镇压器两组、连接器一个、油罐一个、药泵一个、喷雾器四个、拖车一个;张志义返还王某某型小汽车一台、电焊机一台。

对于此判决,张志义并无异议,对方再次上诉至内蒙古高院。“到了年底,我还没有等来终审结果,我就找呼伦贝尔中院询问了很多次情况,每次问法院的人都说判决没下来呢,让我等。”当时的张志义还不知道,这一等就是19年。

判决未生效苦寻19年,中院、高院各执一词

开始的几年里,张志义不厌其烦地找呼伦贝尔中院,“后来中院的人让我去高院查,我又跑了多公里,去的呼和浩特,找到内蒙古高院查询结果,但高院又让我回中院查。”

张志义回忆说,年之前的16年里,他去了3次内蒙古高院,无数次呼伦贝尔中院,工作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他的终审判决书却始终没有找到。直到年,张志义第4次去内蒙古高院,工作人员在档案室寻找了一个下午,终于找到了相关卷宗。

“被撤销的()法民初字第39号和重审的()呼法民初字第34号判决书,都送达了,我有原件,这份()内民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书是我在高院复印的,高院给我盖的章。我这个案子其实在年11月13日高院就已审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志义一边翻着几份判决书,一边说。

这份终审判决书复印件是年张志义在第4次去内蒙古高院时找到并复印的,至今仍未送达至他手中。本文图片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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