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机

知产诉讼生产商的生产销售行为大于销售商

发布时间:2022/7/13 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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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原告威乐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

2.阳光科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产品,立即销毁店内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货品展示架及相关侵权产品包装物、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

3.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威乐中国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

4.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万元,阳光科宇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光科宇公司共同赔偿威乐中国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威乐公司权利商标

注册号:G

核定商品(第7类):环流泵;处理污水和粪便的机械装置

注册号:G

核定商品(第7类):用于化学工业,饮料工业,农业,金属加工,纺织工业,垃圾处理和垃圾加工工业,食品工业,木材加工和塑料加工工业的机械以及机床;用于水的增压机械、设备及仪器;用于传动系的离合器及其装置(不是用于陆地车辆的);非手动农用器具;加热装置用泵;泵(机器),尤其是用于建筑设备,供水,水处理,用于工业和农业,清洁装置和设备以及机床的泵(不包括用于医学的泵和抽气机)等

注册号:G

核定商品(第7类):机器、马达以及引擎用曲柄轴箱;过滤器,即机器、马达和引擎的零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控制机械装置;调节器,尤其是压力调节器;用于化学工业、饮料工业、农业、金属处理、纺织品工业、废物处置和废物处理工业、食品工业、食品加工和塑料加工的机械以及机床;用于饮用水和工艺水、废水、地下水、废水处理、排水用泵(机器)以及由其组成的系统装置;增压泵;绝缘护套,即泵的部件等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7类):抽水机;泵(机器);冷却设备用压缩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泵站;污水处理用混合机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7类):泵站;泵(机器);抽水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冷却设备用压缩机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7类):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

被告商标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混凝土振动器;切割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砂轮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发电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泵;电弧焊接设备;电焊设备;清洗设备等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打包机;混凝土振动器;液压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砂轮机;泵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7类):升降设备;发电机;鼓风机;电焊机;水族池通气泵;打包机;注塑机;电砂轮机;液压机;切割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等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11类):热泵;污水处理设备;喷射旋涡设备;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污水净化设备;暖气锅炉给水设备;水族池过滤设备;供水设备;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

注册号:

核定商品(第9类):变频器;传感器;配电箱(电);接线柱(电);集电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互感器;变压器(电);触摸屏;电热保护套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西城区法院):

1.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

2.阳光科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

3.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

4.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江苏威乐公司负担;

5.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6.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七、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知产):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

2.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

4.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货品展示架及涉案产品包装物、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

5.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

6.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驳回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核心观点)

一审法院(西城区法院):经一审法院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后,威乐中国公司一审庭审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系争事实概括为:一、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光科宇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事实;二、江苏威乐公司的官方网站对外宣传;三、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的网络销售行为。对应案由具体而言,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为,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威乐”“wilo”注册商标,系争事实指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光科宇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为,威乐中国公司对“威乐”和对应英文“Wilo”享有企业名称权,系争事实指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光科宇公司生产、销售及推广宣传涉案商品的行为。

根据威乐中国公司起诉事实及证据可知,其指控阳光科宇公司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为“SD-型、SD-型、PW-E型”“江苏威乐泵”。江苏威乐公司的官方网站系自行管理,与阳光科宇公司无关;阳光科宇公司并未与江苏威乐公司在电商平台共同设立经营店铺。威乐中国公司指控的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分别实施的网络销售活动与阳光科宇公司无关,阳光科宇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SD-型、SD-型、PW-E型”“江苏威乐泵”与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分别实施的网络销售活动所涉商品(名称、型号范围)并不重合。故此,一审法院认为,威乐中国公司指控的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分别实施的网络销售事实独立,不具备在本案合并审理的条件,不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威乐中国公司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另外,本案受案范围之外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其他民事争议,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北京知产):威乐中国公司上诉主张江苏威乐公司独立实施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包括通过其他经销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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