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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我县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力量集中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案例如下:
行政处罚曝光
案例一
主要违法事实:年04月20日15时许,违法嫌疑人韦某某在浦江县***街道***安置房工地,在明知使用明火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从事特种行业证的情况下,仍使用电镀切割机对钢筋进行切割作业,被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查获。违法行为人韦某某于年4月20日被***派出所抓获。韦某某的行为涉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韦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年04月24日1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浦江县***街道***村3号一楼门面内,在明知使用明火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其仍无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氧气瓶进行电焊作业。该出租房内存在可燃物,存在引发火灾的风险。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被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查获。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属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年04月24日被***派出所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年04月2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浦江县***镇***村***大道3一1号浙江巨捷润科技公司一楼厂房内,在明知使用明火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配置防护措施,使用电焊机进行明火作业。该单位周边存在可燃物,存在引发火灾的风险。违法行为人吴某某被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查获,其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属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于年04月22日被***派出所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給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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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妙华
原标题:《案例曝光④
违规动火,拘留!》